反对为“同性婚姻”立法的理由
近年来,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先生一再呼吁并积极推动人大为同性婚姻立法。趁今年的两会正在召开,李先生又请托一位人大代表提交有关提案,该代表与另一些代表协商后,认为“时机还不成熟”,愿个人署名作为“立法建议”提交。在下愚钝无知,但遇到问题常愿意在脑子里反复思考,相信“愚者百虑,必有一得”。我想到的问题是:所谓“同性婚姻”,到底是真概念还是假概念?这涉及婚姻的实质和定义;性爱、婚姻、家庭三者有何关系和不同?“家庭”需要单独立法吗?
性爱是什么?性爱是个体的一种生活方式。人类个体需过三种生活:物质生活,精神生活,性爱生活。可以从性爱来定义人:人是唯一把性当作生活来过的动物。孔子说,食色性也。食关乎个体,个体不食是要饿死的;性则关乎种群,人不好色,不愿做爱,人类是要绝种的。个体生命十分短暂,死亡不可避免,他没有理由关心种群灭不灭绝。那么他为什么愿意做爱呢?上帝与此可谓绝顶聪明:它让性具有快感且上瘾,从而使个体心甘情愿为公家(种群)卖力气。性的本质既然是关乎种群延续的,那么以性为核心的婚姻制度,就不可能允许绝无生育可能的所谓婚姻存在,尽管存在种种绝无生育可能的性爱方式。这是大自然的法条,不是人为的立法,因而不存在性倾向歧视的问题。
在社会学中,婚姻被定义为社会认可的配偶约定。按经济学 ,约定就是合约,就是制度。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,这是问题的关键。“配偶”的含义,就是男女结合、配成对。李先生曾建议将婚姻法中的“夫妻”改成“配偶”,认为这样就可以包含同性婚姻了。我知道这不只是她一个人的观点 ,但我认为即使是所有社会学家都这样说,也都是有意无意混淆“配偶”与“性伙伴”的区别。配偶是法定的异性伙伴。性伙伴通常的情形是异性,但不一定非得是异性,可以是同性人(男男、女女),可以是自身(男、女),可以是易性人(易男 、易女),甚至可以是非人类。同性恋是性伙伴关系,不是配偶关系,顶多是“模拟配偶关系”,因而属于“角色扮演”。法律范畴应是现实关系,而不是模拟现实关系。基于此种认识(可能是偏见吧),我认为“同性婚姻”是一个假概念。婚姻是异性之间的事,用“同性”限定,就是解构了婚姻,否定了婚姻,使婚姻成为无。因此拿“同性婚姻”说事便是假命题。
家庭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单元或组织形式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人们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。家庭是一种社会组织,不是社会制度,这是问题的关键。家庭更多涉及财产和生活的空间,一般说来,一个家庭就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。现实生活中,如果一个家庭由夫妻和一个儿子组成,且儿子已经结婚,但没有自己立伙,这还是一个家庭,尽管是两对婚姻。要是小夫妻暂时没有自己的房子,仍同父母住在一起,但分灶吃饭,那就是两个家庭了。家庭不一定有婚姻存在,如单亲家庭;甚至不一定有性爱,如鳏、寡家庭,单身家庭,单身收养家庭等。
成文法的基本准则是,凡法律未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。推而论之,凡现行法律未提及的行为都是合法的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提及任何一种特殊性倾向,刑法也未指称特殊性倾向者的性行为为犯罪。因此,同性恋者完全可以合法同居,建立自己的家庭。正像她们的性倾向是特殊的一样,他们的家庭也必然是特殊的。特殊问题需要特殊处理:家庭财产可根据双方协议处理,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;当相互不再愿意做性伙伴时,无需办理任何离婚手续;等等。婚姻法总是同时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,没有也不可能有单独为家庭设立的婚姻法。由此看来,为所谓“同性婚姻”立法,即便不是时机永远不成熟,也将是遥遥无期的事。事实上大多数西方国家存在同性恋者家庭,但并没有所谓“同性婚姻”法。至于极少数国家有这种立法,中国也不必急于与之接轨。